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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

加强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

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着力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遏制和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统筹并明确各级住建部门在行业监督管理中的职能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促进全区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我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2年1月7日至1月15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件请发至619632891@qqcom,传真请发至(0891)6833422。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6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着力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遏制和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促进全区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藏政[2021]14号)、《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一、强化责任,规范主体行为

(一)强化招标人责任。招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组织者、招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整个招投标活动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投标各项规定,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过程、明确责任、强化监管。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比选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发包。

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各项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认真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普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等级要求,以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为度,审慎设置招标条件,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招标人应当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精湛、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严禁超过法定比例安排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意向性、倾向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严禁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招标文件和法定程序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不在合同履约阶段担任项目管理负责人。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不得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对于招标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应当及时提醒和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要求;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伪造、变造、隐匿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结果文件;不得对电子招标文件收取费用;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投标人行为。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全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满足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不得出借、借用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以金融机构的银行保函和保险机构的保函两种方式。

(四)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评标专家资格应符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于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监管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从严查处并清出专家库。

标专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勤勉履行专家职责,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开标现场的管理规定和评标纪律,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不得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不当影响,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组建、加入专家自行建立的微信群、评标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保密工作。

二、规范电子开标评标中标程序

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电子招标,应进必进,积极推行实施异地远程评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区住建厅发布的通用标准文本格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上传至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除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招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销投标文件。超过截止时间递送的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正常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于开标前由交易中心随机在全区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并保密。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不得见面沟通。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并通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三、规范质疑和投诉处理程序

招标人是质疑受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规范高效的质疑答复机制,畅通质疑提出的渠道,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和渠道维护自身利益。招标人应建立招标投标项目质疑报告制度,对于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滥诉缠诉闹诉等恶意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招标人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招标人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引发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履行招投标投诉处理程序,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谁监管、谁负责”,规范投诉行为,依法依规及时受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处理投诉工作中,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保障投诉人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各级住建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投诉条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在处理过程中有权调取、查阅有关文件及影像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对符合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不符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出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依法监管,落实责任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采取在线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督查等形式,依法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地)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将原招投标监管科室或人员划转至其他单位的,要重新将招投标监管职能明确赋予相关科室继续履行职责,确定专职人员及分管领导。市(地)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对监管范围内已发布招标文件的资料进行抽查,以三十天为一个检查周期,实行网上抽查,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周期内开展招投标项目总数的40%,对招标文件挂网发布期间出现投诉或多次质疑的项目,要全部进行核查。对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记录等情况的招标主体,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招标人及时整改,并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整改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招投标可以不暂停;整改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应当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或者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扣分记分处理,在西藏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及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时公布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诚信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查处出借资质、违规挂靠、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 要聚焦屡禁不止、禁而不绝的老问题,紧盯花样翻新、隐形变异的新动向,运用监管平台的技术手段,实时采集招标投标全流程数据,自动报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对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建立通报曝光机制,持续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招标投标工作中,行政监督部门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工作。高度重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创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加强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同时加强与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切实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原则不再担任项目法人。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确保平台内交易行为动态留痕、流程可溯、责任可纠,保障进场交易项目的行为规范、数据真实、公开透明。平台应当按照相关领域交易规则,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发现不良交易行为应当立即记录并可以采取告知、劝阻、市场内部曝光等管理措施,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应当保存证据并及时报告属地住建部门。鼓励依法规范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检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报告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线索。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审批、核准、备案、检查、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不得在交易登记等环节对交易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公证等中介服务,不得干预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和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

五、主要法律责任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没有公开招标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时限,或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不因他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而免责。

投标代理机构在代理的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的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是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予以处置。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罚款。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0.5%以上1%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执行回避制度、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及其他好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承建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故意与各类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不依法履职的,对违反招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1日                                     

(自治区住建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