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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7〕25号),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藏建市管〔2020〕56号),我厅将开展2021年度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藏建市管〔2020〕56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
二、评价对象
在我区依法注册或在区外依法注册在我区开展业务的建设工程企业,主要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信用信息录入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企业,于2022年3月5日前将企业良好信用加分等相关信息资料填报至一体化平台,并对报送的良好信息严格把关,及时审核。
(二)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改进作风狠抓落实,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要求,于3月5日前将本辖区2021年1月1日之后的违法违规案件涉事企业(包括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罚、通报,列入“黑名单”及纳入联合惩戒的企业)相关信息录入一体化平台予以信用扣分。
(三)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将相关政策通知到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企业。
四、相关情况说明
(一)纳税加分审核界定
以税务部门开具的税票为准。请各地市对税票的真伪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核实。
(二)本地建材加分审核界定
本地生产的石材、生产厂家在西藏的新型建筑材料。水泥、沙子、商混、木材等传统建筑材料不纳入加分范围。
(三)社会公益事业加分审核界定
主要包括脱贫攻坚、抢险救灾、红十字会等方面公益事业捐款。以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或红十字会、民政等社会公益机构出具的票据为准。
(四)获奖信息加分审核界定
受到国家及自治区级、地市级奖励的。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工法单位颁发的奖牌、证书或红头文件作为加分材料认定;区内企业在区外承接项目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作为加分项;区外企业承接我区的项目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地市级奖励的可作为加分项,区外企业在区外获得的奖励不纳入加分范围。
(五)表彰信息加分审核界定
受到国家表彰及自治区级、地市级表彰的。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工法单位颁发的奖牌、证书或红头文件作为加分材料认定;区内企业在区外承接项目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可作为加分项;区外企业承接我区的项目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地市级表彰的可作为加分项,区外企业在区外获得的表彰不纳入加分范围。
(六)评定周期违法违规界定
凡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或纳入联合惩戒的企业,在评定周期内,一律不得评定为A级。
五、信用信息发布
按照《信用管理办法》明确的程序进行评价、定级、公示、发布。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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