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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试行
“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藏建质安〔2022〕376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和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2号)要求,在充分总结近年来我厅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进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在受理、审批、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全面试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单位或单位法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
二、办理要求
申请单位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选择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在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时,企业法人或委托人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行政许可办理现场签署承诺书(附件)。各地市住建部门参照自治区承诺书,制定本地市承诺书。
各级住建部门在收到相关申请资料和经企业法人或委托人签署的承诺书后,在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减少对1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书(简称安管证)的审查,试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试行期间行政许可时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单位需补充相应安管人员证书,办理延期,延期后有效期为3年(含容缺受理许可有效时限)。
三、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应对所承诺的事项切实履行到位,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级住建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加大对申请单位承诺事项和所承揽工程施工现场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四、诚信管理
对申请单位作出承诺后,未履行所承诺事项的,将在全区住建系统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单位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方式。
各级住建部门在试行期间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建议的,可联系自治区住建厅质量和安全管理处。
附件:《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5日
联系人:格桑塔吉,联系电话:0891-6836352、13659546666。
《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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