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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在我区承揽业务相关事宜的通知
藏建市管〔2023〕62号
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开放我区建筑市场,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藏建市管〔2022〕38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在我区承揽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信息报送
(一)全流程网上办理。区外建设工程企业登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后进行法人认证,按照提示同步本企业在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的资质、人员等相关信息,并提交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扫描件(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藏委托人的委托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即可完成信息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效性按照资质有效期、法人委托时限以及资质发生变更进行确定,其中一项到期或资质发生信息变更,企业需要重新报送。
(二)精简办事环节。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报送基本信息后,由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数据共享自动核验,取消入藏法人授权委托书司法公正环节,不再人工查验纸质材料。
(三)推行告知承诺制。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要上传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对报送的基本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业务承揽
(四)提升服务能力。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完成基本信息报送后,即可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资质范围承揽业务。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当通过数据共享应用报送结果,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单位不得再次要求企业提供如备案登记表等任何形式的纸质证明材料。
三、监督管理
(五)规范市场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招投标活动和没有授权的合同签订等事宜。
(六)严格委托人管理。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在藏委托人应当为本企业人员,授权时需满足企业为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在藏从业期间均需要本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在藏出现的法律纠纷由本企业承担。
(七)加大违法行为处理。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在我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处理,及时录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并同步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企业,将依法清出我区建筑市场。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1日
联系电话:0891-6819039。
(自治区住建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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