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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藏建市管〔2023〕113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废止《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藏建市管〔2017〕225号)。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要求,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
三、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四、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按照新资质标准要求重新核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将严格执行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过渡期间相关工作按住建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相关要求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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