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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西藏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相关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地(市)住建局,计划财务与法规处、科技处、房产处、保障处、城乡建设处、市场处、质监总站、抗震办,建筑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监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监理从业人员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控作用,全面提升我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处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相关规定(试行)》,现征求相关修改意见建议。请于5月27日(下周一)前反馈至质安处。
质量安全监督处
2024年5月22日
联系人:陆怀安 联系电话:18089912705
电子邮箱:zjtzhianchu@163.com
西藏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相关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监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监理从业人员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控作用,全面提升我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称为建筑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监理报告分为三种形式:监理月报、监理专报、监理急报。
(一)监理月报是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按月定期向建设单位、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状况的报告。
(二)监理专报是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监理制止无效时,项目监理机构向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的报告。
(三)监理急报是针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问题,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或建设单位拒不接受、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单位即时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的报告。
第四条 报告方式
(一)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监理月报、监理专报采用书面形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监理工程师注册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后,报送建设单位、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二)监理急报可采用电话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及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并在24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 盖监理工程师注册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后,报送建设单位及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五条 报告期限:自项目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第六条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一)本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情况;
(二)国家及自治区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监理开展的审核情况;
(四)监理指令发出及落实情况;
(五)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措施费、智慧化工地及扬尘治理、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管理情况;
(六)监理专报、急报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监理专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且制止无效时:
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证等报备手续而擅自开工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以及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变更,未将变更后的图纸报原审查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施工的;
3.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
4.在建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5.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
6.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7.要求施工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8.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的;
9.工程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使用的;
10.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时:
1.勘察、设计文件无责任人签字或签章不齐全的;
2.不参加地基验槽的;
3.不参加图纸会审,不参加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拒绝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4.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且制止无效时:
1.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与中标人员不符,未办理变更手续或未到岗,不能履职的;
2.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3.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专家论证审查就擅自施工,或未按专家论证审查方案进行施工的;
4.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5.检验批、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字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隐蔽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6.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未按规定将试样送交具有相应资质且未接入智慧化工地平台的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7.对施工中存在的重大质量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落实的;
8.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
9.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建筑起重机械未经检测、产权备案、使用登记或无安拆方案的;
10.未落实建筑工地安全措施费、智慧化工地和扬尘治理要求的;
11.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时:
1.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2.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及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
3.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及检测报告未接入智慧化工地平台的;
4.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监理急报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
(二)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情形之一;
(三)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对已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予以上报。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并严格落实监理报告制度;
(二)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当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
(三)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建设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四)未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履行监理单位的报告职责。
第十条 监理单位责任
(一)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
(二)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或迟报监理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差异,而监理人员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并记载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监督单位责任
(一)各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监理报告处置工作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二)各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专报中提出的各主体责任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应在5个工作日内积极协调,督促问题整改并跟踪落实;
(三)各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监理急报,收到监理急报后,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依法查处监理急报反映的问题,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四)各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月*日起施行。
附件1:监理月报
2:监理专报(急报)
附件1
监理月报
填报时间 编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监理单位 | 项目总监 | 联系电话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联系电话 | |||
本月已完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按单位工程填写) | ||||
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变更情况 | (人员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 ||||
施工现场质量巡视情况 | |||||
进场材料、构件、设备检验、检测、复检检测情况 | (检测包括见证取样类和地基基础、功能性检测)
| ||||
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监理履职情况 | |||||
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 |||||
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审查情况 | |||||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情况 | |||||
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 (包括监理发出的指令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
| ||||
质量管理资料情况 | |||||
安全措施费、智慧化工地和扬尘治理等施工现场情况 | |||||
农民工实名考勤及工资发放审签情况 |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情况 | (包括超危工程专家论证和危大工程验收情况) | ||||
安全问题处理情况 | |||||
安全管理资料检查情况 | |||||
监理专报、急报落实情况 |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意见: 目前该项目质量评估为 ,安全管理评估为 。 (评估结论为可控和不可控)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项目监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监理专报(急报)
填报时间 编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项目类别 |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监理单位 | 项目总监 | 联系电话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联系电话 | |||
报告事项概述 | |||||
监理单位已采取的措施 | 监理单位采取的措施: 1. 《工作联系单》 2. 《监理通知单》 3. 《工程暂停令》 4. 其他相关资料 |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
项目监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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