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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应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藏青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3〕33号)要求,自2024年6月17日起,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推行应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4年6月17日起,全自治区范围内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电子证照,不再制发纸质版证书。

二、运行平台

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要求,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化服务与监管平台(“首筑”APP)(以下简称“智慧化工地系统”)已完成功能调整并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电子证照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版式,全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通过“智慧化工地系统”办理并取得相应电子证书。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藏建质安〔2023〕40号)要求,必须由设备产权单位(拆装单位)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测黑匣子(塔吊包含吊钩可视化)并与智慧化工地平台数据连通,才可办理相应电子证书。

三、证书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在全面启用电子证照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安全监督、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中应当认可由各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项目建设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可登录“首筑”APP自行查阅、下载电子证书,并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小程序进行扫码验证。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行电子证照制度是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手段,要明确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推动力度,依托智慧化工地系统加强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按照“谁制发、谁校核”原则,切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信息的校核、纠错。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智慧化工地系统信息填报要求及系统提示,认真核查企业、项目填报信息,严把信息填报关口,对存在信息填写不全、不符合要求、系统自动校核未通过等情形的业务申请,指导重新办理,不断提升服务办理效能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一次通过率。

(二)全面推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实施机关,要做好辖区内电子证照的推行工作,认真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将在建房建市政工程及时纳入智慧化工地系统管理,对不应用智慧化工地系统线上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的县(区、市、开发区)要加强督促指导并予以纠正,确保应办理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全部申领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

(三)搞好衔接。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颁发使用登记纸质证书,原纸质证书由使用单位留存备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的有效期在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业务办结的同时自动终止。6月17日前,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办结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可继续核发纸质证书;未办结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业务流程办理电子证书。已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纸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继续有效。

(四)合力推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7日内,通过“首筑”APP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项目参建相关责任主体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申办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快捷、顺利办理使用登记电子证照。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负总责,及时通过“首筑”APP完善工程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等信息,完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需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以及设备检测单位、维保单位等相关单位、人员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符合要求,能够顺利通过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申领审核。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及相关业务办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等信息登记。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负责本单位安拆作业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负责人等业务办理人员及单位相关信息的填写、完善;根据使用单位要求及有关规定及时在“首筑”APP中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报审。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