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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广大建筑业企业:

针对近期群众反映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安管证)“人证分离”,以及建筑施工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许证)延期申请过程中,未给行业主管部门留下足够审核时间,导致相关证书管理工作存在不严谨性、不连续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请示住建部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安管证的监管

2024年10月1日起,区内外建筑企业在办理安管人员证书变更事宜时,除原规定的申请材料外,须提交变更人员当月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需包含在新聘用企业的当月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社保证明需由社保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可查询),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下一步,我厅将充分借鉴区外省(市)住建部门审核安管证变更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利用现有平台开发人脸识别功能,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

二、严控安许证延期申请时限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事项中,普遍存在未按要求提前申请的情况。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手续”,为尽最大可能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确保审核机关有足够时限完成相关审核工作,请广大建筑施工企业至少在安许证期满15,上传延期材料,逾期申报将按新办处理。

联系人及业务咨询电话:

格桑塔吉,0891-6836352(厅质量安全管理处)

郭汭,0891-6677402(自治区三级服务大厅二楼232室)。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