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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

法〉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函

 

计划财务与法规处、市场处,区抗震办、质量监督总站、建筑勘察设计院,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处于2014年起草并印发实施《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藏建质安〔201486号)。但由于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上位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冲突,我处拟对相关条款进行废止,现征求意见建议。

反馈意见请于30下午18:00前反馈至厅质安处。

 

附件:1.关于《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起草情

       况的说明

        2.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质量和安全管理处

2024929

联系人:陆怀安,18089912705





附件1


关于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藏建质安〔201486的通知起草情况的说明

 

由于《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上位法冲突,我厅起草了《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起草背景与目的

20206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了《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第九条已修订为“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单位,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已报送基本信息的企业进行建筑活动。

《条例》修订后,我厅于2014年起草并印发实施的《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与《条例》内容冲突,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确保公平竞争,我处起草了《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第八条第(一)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藏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不得参与违法违规工程的勘察、设计。第九条第(一)款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区外施工企业进藏承揽工程业务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参与违法违规工程建设。第十条第(一)款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区外监理企业进藏承揽工程业务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不得参与违法违规工程监理。第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藏承揽审查业务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与《条例》第七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重复,并与《条例》第九条“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单位,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已报送基本信息的企业进行建筑活动。”冲突。故拟废止《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活动参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执行。


附件2


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藏建质安〔201486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藏青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2024xxxx日第xx次厅务会研究决定,删去《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藏建质安〔20148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