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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藏建审图管〔2017〕68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号),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原《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藏建市管〔2012〕6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新《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

新《实施办法》设置过渡期为两年,即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3 月 16日止。

在两年过渡期内,我厅将实行新旧《实施办法》并用的原则:一是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对申请新办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按照新《实施办法》执行;二是对在过渡期内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有效到期的,则按照新《实施办法》重新申请资格认定书;三是对两年过渡期满后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仍有效的,在过渡期截止前必须按照新《实施办法》重新申请资格认定书。

备注: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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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第四条  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凡需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查机构与审查人员

第六条  重特大、技术复杂、专业特殊、超限高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项目,经认定确属我区施工图审查机构无力承担的施工图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区外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区外审查机构在我区承接施工图审查项目的,实行项目单项备案制度。

第七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四)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专业不少于2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

(五)审查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是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且应当是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六)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综合审查机构,其相同专业人员可重复使用。

(七)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九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四)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

(五)审查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是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且应当是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六)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综合审查机构,其相同专业人员可重复使用。

(七)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条  审查机构可以根据行业或者专业分项认定,审查机构认定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申请初次认定和增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申报表》;

(二)审查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加盖注册印章)、毕业证书、身份证、专职审查人员劳动合同、兼职审查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六)兼职审查人员的聘用合同和原单位同意其兼职审查的函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认定的办理程序:

(一)审查机构认定申报材料,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审查机构,予以公示后,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出具审查机构专用章刻章介绍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认定书》和审查机构专用章。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如果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现有审查机构办理变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任职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决议;

(五)自治区级报刊上刊登的变更声明;

(六)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和公示后,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出具审查机构专用章刻章介绍信。

第十五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还应当参加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三章    审查程序和内容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并签订审查合同书。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供工程勘察设计备案文件;

(三)全套施工图、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专业计算书;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四)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专项审查;

(六)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七)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八)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超越资质或超越范围承接业务;

(九)参与设计的区外勘察设计人员是否与企业项目备案证一致;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应填写《施工图审查记录表》,各专业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填写《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涉密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保密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将每月审查情况统计信息上报工程所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图均属审查不合格: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达不到编制深度要求;

(二)施工图存在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及以上建筑和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项目审批条件内确需修改的,涉及本规定第十九条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交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有重大分歧时,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审结论。

第四章 审查职责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送审施工图或使用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在从事相关建设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需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报送企业信息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接受监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质量随机检查制度,在检查过程中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等级范围或超过认定有效期限从事审查的,所出具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三十七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八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及《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为全区统一格式,其中,《合格书》和《告知书》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自动生成后,由企业自行打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 月 16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8月7日发布的《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藏建市管〔2012〕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