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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许可权限精简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


藏建法〔2016〕92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拉萨市城乡规划局: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方便服务对象,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3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简政放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经研究决定,下放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等一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简化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规范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业资质申报、执业注册人员注册审查等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结合我区实际,自2017年1月1日起,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等行政许可工作由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原已下放由各地市审批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仍由各地市进行审批和许可。涉及由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以上类别建筑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由申请人向拉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资质许可。其中: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

二、简化相关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流程

为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减少审批环节,方便各类服务对象,简化以下几类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流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方面

1、进一步简化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的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简化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甲级、部分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等4类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我厅不再承担初审职责,由申请人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

2、切实简化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的相关建设类企业初审程序。即日起,取消原交由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资质许可初审环节,由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我厅申请。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方面

即日起,简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取消由我厅受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市初审环节,由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我厅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的,仍需按照行业管理原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精神,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等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不再受理此类企业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申请。

(三)执业资格人员注册方面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简化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包括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一级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城市规划师、物业管理师等7类执业注册人员执业资格或注册审批流程,我厅不再承担初审职责,在国家新的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前,由申请人按照规定将申请材料提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执业注册中心统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注册中心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精神,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停止此类资格的相关评价、认定、发证及培训等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38号)和自治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要求,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取消和调整,具体如下:

(一)规划选址类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审查通过的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中,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由申请人自主编制或按照市场规则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编制完成的专题报告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送和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

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方案论证。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核准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方案论证报告由申请人自主编制或由申请人按照市场规则自主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编制完成的论证报告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送和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

(二)资质审批类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38号),由自治区和各地市受理的以下建筑业企业、房地产类企业申请资质时,不再要求提供相应的报表和报告:

1、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申报资质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申报资质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资质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类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38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申请人申请延续注册的,由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四、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一)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职责权限,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结合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制度的建立,公布权责清单,科学绘制审批流程图,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推行受理单制度、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切实确保行政审批在公开、公正、公平和规范有序的轨道上运行。对于下放的资质许可事项,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家的相关资质标准和要求,提前做好前期培训,谋划做好业务承接,强化相关资料档案存档备查等基础工作,资质申报类事项并按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切实畅通信息渠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相关信息平台的使用管理和信息维护工作力度,提高对西藏自治区建设网、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以及执业注册相关系统的使用效率,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和准入的企业人员名录,将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电子邮件、有关文件形式向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告知;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的资质审批完成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在每个月月末对本部门和本地各县区行政审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公示。

(三)强化随机抽查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自治区推进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方案,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深入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我区住房城乡建设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双随机”原则(抽查人员随机、抽查对象随机),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有关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切实确保各项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确职限权、尽责担当。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要按照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定期不定期对相关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确保各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推进。

(四)切实重视统计信息工作。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本地准入的各类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落实统计报表制度,强化数据信息报送工作。特别是要引导建筑业企业使用“西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并按照要求做好企业、人员、项目业绩、相关报表等的报送工作。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请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转发至各县和相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