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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规定


为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达到透明、高效、便捷的目的,现公布《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规定》。

一、办理机构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地址:拉萨市当热西路1号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楼413室。

电话:0891—6814501

二、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 〔2004〕148 号);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

三、办理类别

1、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

2、《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

3、《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变更、遗失补证等申报。

四、申请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首先向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从西藏建设网下载中心(http://www.xzcs.gov.cn/downloadcenter/zlaq.aspx)进行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税务登记证书(以上证照可持复印件,但须加盖企业鲜章);

(三)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1份);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1份);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1份);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持有注册在本企业的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具体如下:

1、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需具备如下条件:

企业法人代表、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提供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各1本;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不少于8本;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不少于8本,共计不少于18本;

2、二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需具备如下条件:

企业法人代表、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提供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各1本;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合格书(B证)不少于4本;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不少于4本,共计不少于10本;

3、三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需具备如下条件:

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提供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各1本;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不少于3本;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不少于3本,共计不少于8本;

4、劳务资质建筑施工企业需具备如下条件:

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提供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各1本;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不少于3本,共计不少于5本;

№5、没有分资质等级的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参照三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之规定;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记录);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企业业务的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四)其它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建筑施工企业所提供人员要与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项目负责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一致。企业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2、企业所属持证人员与企业的用人资料,同时对持证人员进行备案;

3、以上材料要求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的所有证件、凭证原件需齐全无损。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

(一)延期重新申报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有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4、年度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生产评价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过程中经多次整改达到基本合格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6、各级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二)延期正常申报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应当重新审查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各《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再对其进行审查。但此类企业仍需提交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

(三)材料要求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当提出延期申请;

2、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应提交与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同的申请材料;

3、延期正常申报的企业,提交延期申请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证书及起重机械检测合格证、企业办理的相关保险证明材料;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半年后,再行申报者,则按照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受理。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遗失补证等申报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等材料,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办理程序、审核期限、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相关事宜

(一)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将申请材料提交地(市)住建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发放;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应及时补正并重新申报;对于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文件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资质企业无需办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如涉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行业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需先经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部门进行认可初审。

八、其它相关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有效期依据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最近有效期确定;

(二)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