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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区住房公积金2016年度运行情况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全区共设8个管理中心(均为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由7个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1个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成,从业人员76人,其中在编45人。

(二)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对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联系电话: 0891-6828411    

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主要职责是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和安全。联系电话:0891-6284502

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主要职责是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政策执行情况。联系电话:0891-6340054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3653家,新开户单位190家,净增单位100家;实缴职工 25.9万人,新开户职工2万人,净增职工1.96万人;当年缴存额71.9亿元,同比增长36%。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333.6亿元,缴存余额188.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7.8%、25%。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为34.3亿元(住房消费提取占提取总额的73%),同比增长62.5%,占当年缴存额的47.7%,比上年同期增加7.8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144.6亿元,同比增长31%。

  (三)贷款: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2万笔 51.3亿元,同比增长32%、56%。全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5.6亿元。

   截至 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6.05万笔169.6亿元,贷款余额100.6亿元,同比增长23.5%、43.3%、56%。个人住房贷款率53.3%,比上年同期增加10.6个百分点。

  (四)购买国债:以前年度所购国债余额为1195万元,在2016年中全部到期兑现,当年无购买国债。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全区结余资金存款88.3亿元。其中,活期22.7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62.2亿元,1年以上定期3.4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53.3%,比上年同期增加10.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35492万元,同比增长0.05%。其中,存款利息收入2014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4849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共计24847万元,同比下降1.4%。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24105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0.8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73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10645万元,同比增长3.8%,增值收益率0.77%,比上年同期增加0.2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全区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638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1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157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100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157万元。

截至2016年底,全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6022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全区支出370.23万元业务管理费,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运行网络费用和维护费用以及聘用人员费用支出。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全区逾期个人住房贷款208.98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2‰。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累计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6022 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58%,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8%。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26万人)和缴存额(71.9亿元)增长率分别为8%和36%。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9%,国有企业占1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34.3 亿元,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占比7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比79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比19%,租赁住房占比2%);非住房消费提取占比27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6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比17%,户口迁出所在市或出境定居占比10%,其他占比6%)。

  (三)贷款业务:2016年全区共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51.3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占有率为63%。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比33%,90-144(含)㎡占比47%,144㎡以上占比20%;新房占比93%,二手房占比7%;新建(翻建)、大修、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占比17%。

   截至2016年度,发放异地贷款36笔,异地贷款1671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9%。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2016年度下发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文件。

   1、2016年2月,转发了《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2、2016年3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释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市用好用足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

   3、2016年5月18日,下发了《关于按月及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归集业务,按月及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高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切实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4、2016年5月18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精神和自治区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按照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的规定严格执行,凡超过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5、2016年8月,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的通知》,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和改善自住住房,对原有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进行适当调整。主要有:(1)装修(装饰)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和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有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贷款满一年后且能够按时偿还信誉良好的,每年可凭最近一次银行还款凭证(需加盖银行印章)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所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还款本息;(3)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后,一年内不能办理第二次提取,以此类推;(4)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二)有关利率政策。

2016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1.5%);目前,我区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下贷款利率为1.76%,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2.08%。

  (三)其他 。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效率和提升服务水平,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的通知》要求,正式开通了我区住房公积金12329全国统一服务热线电话,供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及贷款等信息。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