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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与
考核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西藏自治区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与考核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第6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5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发 |
西藏自治区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与考核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确保培训考核质量,提升培训考核信息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培分离,系指建设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相分离。
本办法所称专业人员,系指建设行业中在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的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标准员、劳务员、资料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员等。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从事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专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专业人员培训实行“政府指导、行业认可,企业组织、个人自愿”的原则,采取企业或个人自主选择具备条件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进行培训,企业也可自行组织开展培训。
第六条 初任培训面授不得低于120课时,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为12学时,专业基础知识为54学时,专业管理实务为54学时。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等条件,并采取告知性备案的形式,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培训机构相关信息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对备案的培训机构及培训机构考核通过率通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培训与考核平台(http://gpzx.xzcs.gov.cn,以下简称“培训与考核平台”)进行发布。
第八条 各培训机构收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九条 专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专业人员考核依据“培训与考核平台”公布的教材目录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合格标准。
第十条 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考核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笔试试卷满分为100分,各科目成绩以60分为合格线。
第十一条 考核报名时间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至20日,通过“培训与考核平台”进行报名。
常规考核每个季度组织一次,时间安排在每个季度末的最后一周进行,其中: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那曲报考人员在拉萨集中考核。昌都市、阿里地区零星报名考核可申请在拉萨参加统一考核,当报名考核人员分别达到200人及以上时,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岗位培训中心组织分别赴相关地市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结束后15日内完成阅卷统分,合格人员名单在“培训与考核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在考核中,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一定分值的政策激励:
(一)凡属西藏籍生源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非建筑工程类专业且学历真实有效(即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查证属实)的毕业生,参加专业人员考核时,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10分的奖励加分。
(二)凡具有高中(含中专和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地农牧民(户口本中户别为农业家庭户)参加专业人员考核时,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10分的奖励加分。
(三)凡西藏籍生源各类大专以上院校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业毕业且学历真实有效(即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查证属实)的人员,与建筑类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申请颁发相应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以上激励政策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员。若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激励政策的,只享受一次加分政策,不累计加分。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应通过“培训与考核平台”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科目和学时,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其证书有效期延期三年;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到期未参加继续教育的,其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为24学时外,其他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不少于48学时,其中公共课24学时、专业课24学时。
第十六条 对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监制的区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可在我区使用。
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参加继续教育,亦可在我区申请参加继续教育。
申请在我区继续教育的,应通过“培训与考核平台”提交申请、参加教育。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七条 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专业人员工作单位变更,须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申请办理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自愿申请注销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发证机关按有关程序办理注销手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注销证书的,发证机关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补办的,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在“培训与考核平台”无异议公告后予以补办。
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学历、社保等信息骗取享受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实,注销其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岗位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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