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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的通知
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口岸)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促进我区住房公积金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建部《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最高贷款额度和年限
自下文之日起,我区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现行的70万元提高到9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不变,即20年。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具体贷款额度根据缴存职工月偿还能力、最长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二)贷款额度计算
我区住房公积金职工偿还能力可贷款额度=月工资收入(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人可合并计算)×50%(还款能力)×12(月)×贷款期限
贷款额度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超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有共同借款人的合并计算)的20倍;
2.不超过购买(或建造、翻修、大修)住房总价的80%或者第二套购买(或建造、翻修、大修)住房总价的70%;
3.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月收入总额的50%(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人可合并计算)。
以上条件中,以最低额度确定为可贷款额度。
借款人(含配偶)有商业贷款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我区住房公积金职工偿还能力可贷贷款额度。若超过该额度,超出部分需从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中扣除。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三年内的);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和更名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三年内的);团购自住住房的,提供组织团购单位的相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或认购书和首付款凭证(三年内的)。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建造、翻建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或者土地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文件,大修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填写《提前还贷申请书》;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商业银行贷款合同(或借款凭证),当月银行贷款余额对账单或预约还款单;有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且贷款余额小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并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有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贷款满一年后且能够按时偿还信誉良好的,每年可凭最近一次银行还款凭证(需加盖银行印章)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所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还款本息。
(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私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不含周转房),租住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付款凭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未租住单位周转房资料(配偶方在另一城镇工作的只需提供本人证明),房租费用不高于租住房屋所在地房租费平均水平,且租住房屋面积不得超出144㎡,超出面积部分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或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需提供相关材料(凭证)或者病情诊断书。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管理中心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管理中心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者回复,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三年内的);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和更名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三年内的);团购自住住房的,提供组织团购单位的相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或认购书和首付款凭证(三年内的)。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建造、翻建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或者土地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文件,大修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
3.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小于或者等于90万元的,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准予提前还款书或贷款合同约定可提前还款条款、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商业银行当月贷款余额对账单、原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不超出我区普通商品住房最大标准面积144平方米,超出面积则按144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造价(不超过当地住建部门公布的建筑业平均造价)。
公寓住宅楼不得以建造(翻修、大修)住房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且符合条件的可在次月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一套购房合同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回复并说明理由。
(五)担保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采用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作抵押。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采用保证人作担保,保证人担保期间,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提取和贷款需符合相应条件,并提供提取和贷款所需的资料,若借款人出现住房公积金逾期还贷时,管理中心不得为共同借款人和保证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直至借款人正常偿还;保证人在担保期间不得再为其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不得相互担保,夫妻之间不得相互担保;保证人有贷款(含商业银行贷款),且其贷款余额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不得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人。
3.借款人申请的贷款年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偿还期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采用保证人担保方式贷款的借款人,保证人年龄与借款人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作抵押、或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不再出具借款人单位协助扣款承诺书。
(六)我区缴存职工在区内跨市(地)异地购房的,原则上可采用所购住房抵押的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采用放贷中心所在地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担保的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管理,对近三年内,夫妻一方连续3次逾期还贷或者累计6次逾期还贷的(含所有信用逾期记录),则视为恶意拖欠贷款,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还贷次数不含助学贷款逾期次数,但助学贷款已形成呆(坏)账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窗口服务
(一)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管理中心不得要求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增强服务标准和服务意识,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环境,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业务。
(三)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和办结时限,并在业务办理网点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公告栏予以明示。
(四)各市地管理中心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依托商业银行网点和服务优势,积极开展本辖区、县域内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延伸工作,方便基层干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2018年12月28日
(西藏自治区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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