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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建筑企业:
为加强对电子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依法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工作,保障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9日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招投标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促进我区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进入自治区和各(地)市建设工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
第三条投标保证金是指为避免因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随意变更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担保。投标人承担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投标担保责任。
第四条 委托自治区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并负责专户的统一管理和投标保证金的集中收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实施监管。
第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在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上实行电子网上支付缴纳,并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公告中明确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专用账户、时间、金额等内容。
(三)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至专用帐户,进帐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开标时务必携带进账凭证至现场,以便核对查实。
(四)投标保证金交付时间以保证金到帐时间为准。所交保证金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未出现本办法中关于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应当按有关规定退还项目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和网上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三)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申请(因涉及投诉或质疑的项目,在投诉处理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应及时告知投标人延迟退还的原因)。
(四)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并上传合同书(网上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方可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申请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六)保证金退还流程严格按照“资金从哪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投标人通过招投标电子平台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自治区或各地市招标中心初审,自治区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终审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退还。
(七)因账户注销等因素导致无法按原渠道退还保证金的,由投标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经区招标中心、区交易中心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 投标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与网银支付投标保证金具备等同法律效力和等同的缴纳、退还方式(具体管理细则另行制定),投标人及银行应对提供的银行保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后,可按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一)放弃中标的;
(二)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四)投标人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投标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中有质疑、投诉,或投标人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办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由各地(市)招标办负责并报告自治区招投标中心统一处置。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工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收退操作流程,按规定公开投标保证金交纳信息。
第十三条相关工作人员在投标保证金收退、监管过程中,有违反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自治区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要做好保证金账户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账户安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西藏自治区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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