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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建市管〔2018202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109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的各方主体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的;

(三)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参与投标企业的名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明示(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七)发现由同一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九)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者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一)在招标文件以外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二)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三)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四)除不可抗力外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十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出具投标保函、参加投标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时间、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六)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八)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用同一清单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数据文档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缴纳和退还的;

(十一)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注册在同一企业的注册人员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十三)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有其他明显串通行为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标行为的。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无视有关投标文件中存在大量反常现象,依然推荐串标投标的单位为中标候选人的;

(三)进行评审打分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四)对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规投标行为而不给予认定或不作废标处理的; 

(五)存在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和互相通报制度。

第八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中标无效并废止合同;因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参加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次参与该项目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招标人或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作出回复。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告知投标人及招投标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批准后,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废止该评标结果。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视情况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被终止或评标结果被废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次进入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联的相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发生泄露投标企业名称、非法登录服务器修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数据等串通投标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委托服务合同,取消运营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后,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11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建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