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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藏建质安〔2018231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已经20181119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处(室)、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1123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进一步健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强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管三必须要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厅安委会全面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经济社会发展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改革发展,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厅安委会全体会议,并根据安全生产形势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贯彻落实。

(四)组织指导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研究制定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职责,厅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将履职情况作为年度个人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向上级党组织和厅党组进行述职。

(六)统筹推进厅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七)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五条 在厅安委会的领导下,厅安委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住建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厅安委会的要求,组织、协调、处理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三)筹备厅安委会全体会议,做好相关会务工作。

(四)指导厅系统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制度,按规定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不诚信和不良行为企业信息,逐步建立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体制。

(六)牵头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家安全月活动,并汇总上报有关安全生产材料。

(七)完成自治区、住建部和厅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在厅安委会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各成员单位须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三)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推进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详细的工作台账。

(四)按照放管服要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五)根据所负责行业领域情况,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六)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七)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承担厅安委办日常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厅安委会部署的各项工作。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人员的准入管理。

(八)厅办公室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有关资金保障。负责厅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九)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十)住房保障处负责指导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十一)城乡规划处(建筑节能科技处、设计和标准定额处)在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中,负责做好城市安全综合防灾、应急管理和规划选址安全的审查工作,指导勘察设计行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标准。在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推进绿色施工中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支持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十二)城市建设处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供排水、燃气热力、垃圾污水处理、地下管廊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维护安全,负责园林绿化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建设。

(十三)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指导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开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十四)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拟定市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市场准入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五)政工人事处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依法对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奖惩。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重视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教育培养和选拔使用。

(十六)村镇建设处承担农牧区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十七)公房局负责指导全区公有房屋建设、维修改造及拆除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十八)建筑工程抗震办(施工图审查办、藏式建筑研究所)负责全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施工图审查中落实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十九)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开展全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工作。

(二十)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中心负责对涉及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费用的定额、标准的组织制订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在监督管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把好安全生产关,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二十一)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加强动态监管。

(二十二)岗位培训中心负责参与拟订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培训标准和教学大纲,并负责指导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人员的考试考核、继续教育和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十三)建筑勘察设计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考核奖惩

第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职责,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九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厅安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履行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消极怠慢、推诿扯皮、不能及时、公正、公平处理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法律法规所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国家、自治区、住建部和住建厅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厅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1123日起试行。

(西藏自治区建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