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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相应专业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和建筑行业注册人员: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有关要求,二级建造师逾期未申请注册者或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进行继续教育。此前因我区矿业专业人员较少,未开通矿业专业的继续教育,用建筑专业代替矿业专业学习,现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网站已完善,自202011日起,我区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请按专业进行学习,不再受理其他专业代替学习的情况,专业不符者将不能进行延续注册。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9109

(西藏自治区建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