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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全区新建建筑工程项目

供热计量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总站、自治区施工图审查办,各地(市)供热单位:

为加强全区建筑工程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推进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要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等的全过程质量管控和验收管理。设计单位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设计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图纸,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供热单位在对用户供热前,要严把供热计量设施审查关,对达不到入网条件的,不予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二、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

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等,并对提供的设备、材料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单位在选购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明确质量要求,杜绝购置不合格产品和强行指定产品的行为。施工、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供热计量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严格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三、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国家现行验收规范要求制订详细施工方案并报监理批准后实施;施工前,要严格技术交底;施工过程必须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查制度。监理单位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认真对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安装施工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不符合计量要求的工程,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四、强化供热计量工程竣工验收

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市政管理部门要将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纳入分户验收的主要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和验收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严格依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以及设计图纸要求,对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等产品合格证书、型式检验证书和验收资料以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进一步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的监督,切实把好工程质量关。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市政部门、供热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新建建筑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通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供热计量工程验收纳入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

各地(市)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质量和安全管理处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请于531日前报我厅质量和安全管理处。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43    

(联系人:旦增罗布,联系电话:18989912322,传真:0891-6836352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